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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9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杰与缪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缪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439号原告:刘杰,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被告:缪永红,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被告缪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