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执3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贾艳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贾艳翔,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8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牟海梅,行长。被执行人:贾艳翔,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旭,男,汉族。本案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与贾艳翔、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74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