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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靳轶、熊薇等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轶,熊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爱莲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572号原告:靳轶,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熊薇,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轶,身份情况同上。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负责人:陈卫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琪玮、阮维,均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李爱莲,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靳轶、原告熊薇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靳轶、原告熊薇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轶、原告熊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轶、原告熊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靳轶、原告熊薇负担。审判员 : 谢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