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元茂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元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390号被执行人:高元茂,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4)美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高元茂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美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高元茂所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tkvjubqlso3jxepyhd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阳力平审判员 吴秀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