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特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佘星,阮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140号申请人佘星。申请人阮荣芳。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佘星与阮荣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佘星与申请人阮荣芳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7月25日经其它组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婚约关系。二、小孩抚养。1.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由男方直接监护,女方不承担抚养费。2.经男方同意后,女方可以在适当时间与孩子见面,但此种见面不能影响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女方不能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带孩子离开。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双方已友好协商分配完毕,双方无共同债务,共同债权归男方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超过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佘星与阮荣芳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异议。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