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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辖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峰,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峰,男,197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号*楼*******号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XXX号XXX层604-605、611-613、617-618。法定代表人:张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悦,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法定代表人:俞熔。原审被告: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萍。原审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乙XXX室。法定代表人:俞熔。上诉人王海峰因与被上诉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网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东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嘉公司)和原审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海峰上诉称:爱康网公司将其作为与其他三原审被告共同侵权的重要连接点和依据,因此请求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爱康网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王海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案由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原审被告美东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初步表明,被控侵犯爱康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共同原审被告美东公司、圣嘉公司和美年大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至于王海峰提出爱康网公司将其作为共同侵权的重要连接点和依据的异议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并非确定本案地域管辖的依据。综上,王海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代理审判员  陶 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