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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与应群帆、王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应群帆,王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东港中昌街109-111号。负责人俞萍,行长。被执行人应群帆,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劲,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应群帆、王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应群帆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海珠路263号网点的房产。该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