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海润汽车有限公司、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海润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鹏顺纺织有限公司,庄柏坤,缪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海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陶公路以北瓜渚湖东直江以西。法定代表人:茅亚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436号。主要负责人:王黎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柏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鹏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柏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柏坤,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云丽,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浙江海润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鹏顺纺织有限公司、庄柏坤、缪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海润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