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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青洲与顾本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青洲,顾本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青洲,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顾本兴,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任青洲与顾本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顾本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