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尚红科、杨德昆等与河南立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立信实业有限公司,尚红科,杨德昆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立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代码证号78054767-1。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文阁、芦心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红科,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昆,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立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尚红科、杨德昆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文阁、芦心忠,被上诉人杨德昆、尚红科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郑鹏飞审 判 员 崔仁海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