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素霞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素霞,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潘素霞,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村西。法定代表人杨爱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素霞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0万元,利息130万元,共计420万元,执行费44400元未向本院交纳。经本院调查、查询银行、证劵、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特4号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雁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6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赵雁惠白向东张宏杰案件主执行员:赵雁惠书记员:陈伟评议李密申请执行程新利金钱给付纠纷一案记录如下:赵雁惠:本院在执行李密申请执行程新利金钱给付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上报失信人员名单。白向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按相关规定,上报失信人员名单。张宏杰: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对其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惩戒,依据《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上报失信人员名单。赵雁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程新利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晋0202执24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程新利,男,身份证号140203196204160515,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程新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个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