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支行与马莉、温小平、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支行,温小平,马莉,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王霞,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温小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马莉,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支行与马莉、温小平、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国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鄂证执字第3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支行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8.21600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支行的被执行人温小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房屋一处。现鄂尔多斯市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证执字第30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越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