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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2016年10月19日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处以罚款一万零二百元。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9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号牌为鲁D×××××的白色金杯牌小型面包车,沿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小郭庄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S240线路口北侧100余米处,因存在严重超员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乘坐驾驶人1人,孟庄镇中心小学学生23人、孟庄镇中心幼儿园学生3人,共计27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0%。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任某、张某六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笔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孙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锦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