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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杰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120号罪犯赵杰,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平中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的(2010)崆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杰犯盗窃罪、抢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56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将罪犯赵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赵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六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