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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马兴荣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荣,刘博彰,刘清源,刘警予,蒋培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马兴荣,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博彰,男,2010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清源,男,2012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警予,男,1983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培贵,男,1988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马兴荣、刘博彰、刘清源、刘警予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61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