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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二文与郝占山魏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二文,郝占山,魏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魏二文,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郝占山,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魏文秀,女,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魏二文与郝占山、魏文秀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