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二文与郝占山魏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二文,郝占山,魏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魏二文,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郝占山,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魏文秀,女,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魏二文与郝占山、魏文秀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