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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字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李杰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字2050号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杰。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对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李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2016)川0124民初字205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字205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定代理人李明洪,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勤俭村2组28号。”补正为“法定代理人李明洪,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x,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勤俭村2组28号。”;“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补正为“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审判员 张 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