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尊慧、李红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尊慧,李红艳,田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388号之二申请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114970835。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安宇,该公司走马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覃尊慧,男,生于1982年11月23日,土家族,住鹤峰县。被执行人李红艳(曾用名刘琼),女,生于1985年3月19日,汉族,住鹤峰县,系被告覃尊慧之妻。被执行人田兴霞,男,生于1968年6月9日,汉族,住鹤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8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艳(曾用名刘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家界市大桥路中心营业所有存款9938.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红艳(曾用名刘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家界市大桥路中心营业所(账号:62×××72)的存款9938.07元划拨到鹤峰县人民法院(账号:17×××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万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