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刑更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晓军张某某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军张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刑更51号罪犯张晓军张某某,男,1979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大街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4日作出(2014)郏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军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07日至2016年12月06日止)。2014年05月22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住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晓军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7月初,被告人张晓军张某某之姐张亚娟张某乙在郏县县城创办暑假辅导班,并邀请襄城县一中教师李某(被害人)来辅导班授课。张晓军张某某之子在辅导班学习,张晓军张某某平时在辅导班负责日常事务,结识了李某。2013年7月16日晚19时许,张晓军张某���约被害人李某一同到郏县南汝河滩一饭馆吃饭。期间,张晓军张某某以拜托李某照顾其儿子学习为由,多次向李某劝酒。当晚22时许,张晓军张某某租出租车把喝醉酒的李某带至郏县东城区行政路东段丽都宾馆,将李某抱至302房间。张晓军张某某趁李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李某醒来后即与张亚娟张某乙联系,张亚娟张某乙将李某带回住处。李某将当晚发生之事告诉张亚娟张某乙及同事苏小燕,苏小燕当即给李某之弟李源星打电话。李源星来到郏县见到李某并报警。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晓军张某某在陕西省晋城市一宾馆内被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罪犯张晓军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两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军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军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07日至2016年11月06日止)。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杨国山人民陪审员 仝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