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继云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继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146号罪犯马继云,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继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将罪犯马继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继云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继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继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理审判员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