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恢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詹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海,詹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恢527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255),现住三亚市**区**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詹明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37,现住三亚市**区**社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李长海与被执行人詹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城民一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詹明安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长海材料款为51678元,该欠款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偿还2万元,余款31678元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万元,对余款31678元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2月15日权利人李长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琼0271执614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詹明安支付了1万元,对于余下款项22297元(包括诉讼费619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2016年6月16日,权利人李长海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5000元,本院已将该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 谢亚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