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春兰与涂雪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兰,涂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朱春兰,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涂雪锋,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2016年3月30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春兰与被执行人涂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4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涂雪锋应支付欠款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涂雪峰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凤新村二巷18号(房产证号:20××25)及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罗龙公路加油站对面2幢(房产证号:20××37)房产在(2015)龙新执字第4190号案件中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14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