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栋与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3244号原告:李栋,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中山公园第8标号商铺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曾春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栋与被告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李栋撤诉。案件受理费4577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栋负担。审判员 黄瑞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