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会来、袁志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会来,袁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财保42号申请人:郭会来,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袁志磊,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邑县。系冀T×××××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郭会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志磊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己名下以及解淑平名下的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会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袁志磊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至武邑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郭会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梅海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