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鹭欣,张晓波,陈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764号申请执行人肖鹭欣,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晓波,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榕,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03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榕、张晓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56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