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缪琦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缪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084号原告: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总经理。被告:缪琦,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缪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