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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赵有元,王爱芳,郭丽儿,赵有捷,李国林,刘成娇,福建世勇电机有限公司,许胜勇,黄清娇,赵碧锦,钟廷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负责人:林高斌,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丽儿,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国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有元,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爱芳,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郭丽儿,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赵有捷,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国林,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成娇,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世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许胜勇,总经理。被执行人:许胜勇,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清娇,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赵碧锦,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钟廷木,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赵有元、王爱芳、郭丽儿、赵有捷、李国林、刘成娇、福建世勇电机有限公司、许胜勇、黄清娇、赵碧锦、钟廷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时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