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瑞兰与郑丽琴、黄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丽琴,黄瑞兰,黄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丽琴,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瑞兰,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审被告:黄敏学,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上诉人郑丽琴因与被上诉人黄瑞兰、原审被告黄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丽琴上诉称:上诉人郑丽琴与被上诉人黄瑞兰达成口头协议,若争议发生,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郑丽琴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瑞兰、原审被告黄敏学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黄瑞兰的一审起诉状及相关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辖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上诉人郑丽琴以口头达成管辖协议为据,提出的本案应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黄瑞兰作为原审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郑丽琴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原审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郑丽琴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