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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永革诉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革,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480号原告:高永革,女。被告: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云,董事长。高永革与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高永革于2016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永革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