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友明与被申请人甘肃藤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付强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友明,甘肃藤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付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财保11号申请人任友明,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忠,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藤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藤文成,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付强强,男,农民。申请人任友明与被申请人甘肃藤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付强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友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甘肃省静宁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被申请人甘肃藤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付强强102标段公路款43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任凯、盛富庄分别以其所有的甘LAF8**号大众牌FV7166BAMBG小型轿车、甘LM03**号哈弗牌CC6510WM21小型普通客车(价值300000元)各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甘肃省静宁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被申请人甘肃藤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付强强102标段公路款430000元不予支付;二、对担保人任凯、盛富庄分别所有的甘LAF8**号大众牌FV7166BAMBG小型轿车、甘LM03**号哈弗牌CC6510WM21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新平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田 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孔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