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闫海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闫海群,肥乡县益鑫运输队,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法定代表人:闫洪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汉族,1989年4月9日生,住磁县,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汉族,1988年9月1日生,住,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故城县坊庄村安郑县西侧。法定代表人:石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乙彬,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海群,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乡县益鑫运输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建安路西段,系肇事车辆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明关107国道南端东召庄村东。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故城衡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衡德公司)、闫海群、肥乡县益鑫运输队、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衡德公司主张损失数额的依据,应当根据双方诉辩和证据依法进行认定,原审认定损失和责任的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