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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利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2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曾于2011年3月1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油松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8日被羁押,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曾志红,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建议判处十个月到一年十个月。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曾志红提出从轻辩护。查明事实2016年2月底,被告人邹某某到被害人李文魁的工地做事,从而得知李文魁需要承接工程。3月8日,邹某某联系李文魁,谎称自己认识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南庄村村长、可以介绍工程给李文魁,并从该日开始,以打点关系请客吃饭、交开工管理费、家人生病需要钱、出车祸等各种编造的理由,先后八次向李文魁要钱,共计27000元。所���赃款均已转入被告人邹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2000011886168)内。2016年3月26日,李文魁发现被骗后报案,2016年4月8日,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家属已赔偿李文魁2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及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帅(兼)书记员 陈  雪  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