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蔡海涛与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海涛,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终3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海涛,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军,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万博科技座2层。法定代表人李富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凯琳,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万博科技座2层。上诉人蔡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科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海涛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蔡海涛的全部仲裁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万博科技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蔡海涛因万博科技未依法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主张与万博科技解除劳动合同且经仲裁裁决书予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符合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不当;2.万博科技作出的考核结果并未送达蔡海涛且该考核结果不是万博科技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经理会或者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出,因此不能对蔡海涛产生法律效力。万博科技应当向蔡海涛支付2012年绩效工资121900元;3.万博科技对其扣发蔡海涛的基本工资13115.40元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一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蔡海涛错误;4.蔡海涛申请仲裁时主张2004年至2013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69300元及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的生活费8694元应由万博科技支付并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万博科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万博科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向蔡海涛支付2012年绩效工资121900元;2、无需向蔡海涛支付2012年劳动报酬13115.4元;3、无需向蔡海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470元;4、无需向蔡海涛支付2012、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554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蔡海涛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4月,蔡海涛入职万博科技,2006年4月1日,蔡海涛与万博科技德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9年4月1日止;2006年7月1日,蔡海涛与万博科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1日续签了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蔡海涛开始任市场总监职务。2013年2月26日,万博科技出具任免决定一份,免去蔡海涛公司市场总监兼信息化事业部总经理职务。自2013年3月1日开始,蔡海涛未到万博科技上班。2013年5月,蔡海涛给万博科技单位管理人员宋某发送电子邮件一封,载明:“关于我的打算,鉴于目前情况及九年来身体透支很大,健康状况不好,实在太累太累了,我真得好好地休息休息、有针对性的治疗调养一下身体,期间我打算先到人社局办理一段时间的失业金,待身体恢复一段时间后再去寻找工作。同时恳请公司领导在照顾调剂好我股份前提下,念及加入万博九年来,工作努力,兢兢业业,尤其在分公司工作期间,几乎没有休息过周六周日,连重大节假日都盯在岗位上,更未休过带薪假期,确保了分公司工作的顺利健康可持续发展,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另外,恳请公司领导能否安排补一补前期丢失的证书”。万博科技给蔡海涛交社会保险至2014年2月,万博科技给蔡海涛发放工资至2013年5月。2014年2月19日,蔡海涛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万博科技向蔡海涛支付2012年扣发的基本工资13115.4元;万博科技向蔡海涛支付在2012年扣发的绩效工资121900元;万博科技向蔡海涛支付经济补偿金100470元;万博科技向蔡海涛支付2004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9300元;万博科技向蔡海涛支付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生活费8694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4)第4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万博科技向蔡海涛支付2012年基本工资13115.4元;万博科技向蔡海涛支付2012年绩效工资121900元;万博科技向蔡海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470元;万博科技向蔡海涛支付2012、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5544元;驳回万博科技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万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争议:一、万博科技是否应向蔡海涛支付2012年绩效工资121900元。蔡海涛主张在2012年7月至12月期间,万博科技扣罚数额为1500元/月×6个月=9000元;2012年1月至4月期间,万博科技扣罚蔡海涛在德州分公司绩效56670元;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万博科技扣罚蔡海涛在公司总部绩效56240元;以上共计121900元。经庭审质证,万博科技有异议,万博科技提交鲁万博(2012)18号《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管理层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绩效管控实施意见》、《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等证据主张万博科技对公司管理层员工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平时预发年薪和补发绩效薪酬。补发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对员工的考核成绩计算。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年薪确定办法确定员工的实际应发年薪。若员工的实际应发年薪未超过已发年薪,公司多发的年薪不再追回,若员工的实际应发年薪超过已发年薪,公司于次年补足相应绩效差额.若员工的考核成绩低于60分,平时预发年薪即为全部年薪,不再补发年薪。经庭审质证,蔡海涛对万博科技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万博科技提交的以上证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万博科技另提交《2012年七月绩效管控实施结果的通知》一份,证明蔡海涛分管的单位在2012年1-7月累计预算指标总和完成率在40%以下,按规定停发预发绩效工资的30%;《2012年八月绩效管控实施结果的通知》一份,证明蔡海涛分管的单位在2012年1-8月累计预算指标总和完成率在40%以下,按规定停发预发绩效工资的30%;《2012年九月绩效管控实施结果的通知》一份,证明蔡海涛分管的单位在2012年1-9月累计预算指标总和完成率在40%以下,按规定停发预发绩效工资的30%;《2012年十月绩效管控实施结果的通知》一份,证明蔡海涛分管的单位在2012年1-10月累计预算指标总和完成率在40%以下,按规定停发预发绩效工资的30%;《2012年十一月绩效管控实施结果的通知》一份,证明蔡海涛分管的单位在2012年1-11月累计预算指标总和完成率在40%以下,按规定停发预发绩效工资的30%;2012年度10-12岗管理层个人考核成绩汇总一份,证明蔡海涛在2012年1-4月担任德州分公司经理期间,考核成绩最终低于60分,所以日常发放年薪就是全部年薪;万博科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一份,证明万博科技公司高管层全部得分为38.96份,由于蔡海涛于2012年5-12月在公司总部任高管,考核成绩低于60分,所以日常发放年薪就是全部年薪;蔡海涛1-12月份工资记录及银行发放记录,证明万博科技通过银行足额将蔡海涛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全部打入蔡海涛账户,不存在拖欠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情形。万博科技提交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箱系统使用管理细则、邮件截图六张,证明蔡海涛作为万博科技公司经理会一员,万博科技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蔡海涛告知了以上文件及考核结果。经庭审质证,蔡海涛对万博科技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属于万博科技后补证据。根据万博科技提供的关于绩效管理办法等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事前通报被考核本人,本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单位绩效考核管理人员是经理会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上绩效考核结果在作出之前及之后均未告知蔡海涛本人,也剥夺了蔡海涛对绩效考核结果申诉的机会,且作出主体并非公司规章规定的经理会或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万博科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董事签名真实性蔡海涛无法核实,从内容上看其得出的高管层得分是高管层整体,并不能代表蔡海涛个人的得分,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一审法院认为,万博科技提交的2012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绩效管控实施结果的通知及万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与万博科技提交的《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管理层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绩效管控实施意见》、《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等证据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并加盖了万博科技单位的公章,具备证据的有效性及关联性,应予采信。从万博科技提交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箱系统使用管理细则、邮件截图六张等证据可以看出万博科技已经将以上绩效管控实施结果等通过邮箱送达给了蔡海涛。通过2012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绩效管控实施结果的通知及万博科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可以看出蔡海涛在2012年1月至4月期间,担任万博科技德州分公司经理。蔡海涛在担任德州分公司经理期间的考核成绩低于60分。2012年5月起,蔡海涛担任万博科技市场总监,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的考核成绩亦低于60分。根据《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管理层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绩效管控实施意见》、《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员工的考核成绩低于60分,平时预发年薪即为全部年薪,不再补发年薪。因此,万博科技不应向蔡海涛支付2012年绩效工资121900元。二、万博科技是否应向蔡海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470元。蔡海涛主张万博科技解除蔡海涛职务后,未向蔡海涛提供劳动场所和办公条件,停发工资和停交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按照2012年济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49元的3倍为标准(3349元×3倍×10个月=100470元),向蔡海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万博科技有异议,主张蔡海涛自2013年2月份起就长期无故缺勤,后蔡海涛通过电子邮箱方式主动向万博科技工作人员提出辞职,因此万博科技接受蔡海涛解除合同的行为合理合法,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蔡海涛不来上班后,工资待遇一直发放,没有降低,免去职务并非占用蔡海涛办公室,蔡海涛仍旧可以上班,且万博科技一直考虑给蔡海涛安排新职务。一审法院认为,蔡海涛主张万博科技解除蔡海涛职务后,未向蔡海涛提供劳动场所和办公条件,停发工资和停交保险,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万博科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蔡海涛自2013年3月1日不来公司上班后,万博科技给蔡海涛发放工资至2013年5月,交纳社保至2014年2月。蔡海涛2013年5月给万博科技单位管理人员宋某发送的电子邮件,虽然没有明确写明要求辞职的意思表示,但写明了的今后打算中,写明了离职的意思表示,结合蔡海涛自2013年3月1日即不来公司上班的情形,应认定蔡海涛系主动从万博科技处离职,根据法律规定,万博科技不应向蔡海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470元。三、万博科技是否应向蔡海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9300元。蔡海涛主张其在万博科技处工作10年以来,万博科技从未安排其休年休假。按济南市2012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0047元标准计算,日平均工资为462元,每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62元×50天×300%=69300元。经庭审质证,万博科技有异议,万博科技主张根据单位《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带薪年休假需经个人提出申请及部门经理安排具体休假计划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因员工个人原因没有休假的,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公司不再做任何补偿。由于蔡海涛没有申请,其已放弃年休假,因此万博科技不应向蔡海涛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蔡海涛对万博科技提交的单位《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在蔡海涛没有休年休假的情况下,万博科技应当支付按照蔡海涛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万博科技在《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因员工个人原因没有休假的,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公司不再做任何补偿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万博科技应当向蔡海涛支付2012、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5544元。2013年2月26日,万博科技作出鲁万博(人)字(2013)2号《关于张邦然等同志的任免决定》,免去蔡海涛公司市场总监兼信息化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后,蔡海涛自2013年3月1日起未再到万博科技处上班。2013年5月,蔡海涛给万博科技单位管理人员宋某发送电子邮件,写明了离职的意思表示。万博科技接到该邮件后,于2013年6月停发了蔡海涛的工资,于2014年3月停止为蔡海涛交纳社保。万博科技虽然未向蔡海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万博科技从其停发工资及停交社保的行为上可以确认,万博科技接到蔡海涛离职的意思表示后,于2014年2月底与蔡海涛解除了劳动合同。综上,应认定蔡海涛系主动从万博科技处离职,根据法律规定,万博科技不应向蔡海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470元。万博科技已经足额发放了蔡海涛的工资,蔡海涛主张万博科技扣发其2012年基本工资13115.4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万博科技不应支付蔡海涛2012年基本工资13115.4元。万博科技提交的2012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绩效管控实施结果的通知及万博科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可以看出蔡海涛在2012年1月至4月期间,担任万博科技德州分公司经理。蔡海涛在担任德州分公司经理期间的考核成绩低于60分。2012年5月起,蔡海涛担任万博科技市场总监,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的考核成绩亦低于60分。根据《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管理层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绩效管控实施意见》、《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员工的考核成绩低于60分,平时预发年薪即为全部年薪,不再补发年薪。因此,万博科技不应向蔡海涛支付2012年绩效工资121900元。蔡海涛在万博科技单位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万博科技应当支付蔡海涛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对万博科技要求不予支付蔡海涛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万博科技支付蔡海涛2012年、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544元及万博科技不向蔡海涛支付生活费后,蔡海涛未就该项请求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蔡海涛再予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蔡海涛2012年基本工资13115.4元。二、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蔡海涛2012年绩效工资121900元。三、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蔡海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470元。四、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蔡海涛2012年、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5544元。如果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万博科技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鲁万博(人)字(2013)2号《关于张邦然等同志的任免决定》,免去蔡海涛市场总监兼信息化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后,蔡海涛自2013年3月1日起未再到万博科技上班的事实清楚。2013年5月,蔡海涛给万博科技管理人员发送的邮件中写明了离职的意思表示,结合蔡海涛自2013年3月起未再到万博科技上班的事实,原审认定蔡海涛系主动离职,并判令万博科技不应向蔡海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关于蔡海涛请求万博科技应向其支付绩效工资的问题,因蔡海涛在担任德州分公司经理、市场总监期间,考核成绩均低于60分,万博科技未向蔡海涛补发年薪,符合万博科技制定的相关绩效考核细则、绩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故,蔡海涛要求万博科技支付2012年绩效工资1219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蔡海涛在担任市场总监期间,其分管部门考核绩效低于员工考核绩效总和,蔡海涛作为分管经理按照万博科技制定的相关绩效考核细则、绩效管理办法规定承担了员工绩效,故蔡海涛主张万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科技扣发其工资13115.4元依据不足。关于蔡海涛要求万博科技支付2004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9300元及2013年至2014年1月的生活费8694元的请求,因蔡海涛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未就该两项请求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蔡海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