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邓涛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4刑初785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辩护人李纪萱,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公诉刑诉[2016]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许欢、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李纪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邓某利用QQ号894818550在多个QQ群里发送淫秽色情内容视频435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邓某系初犯,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没有再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且就同一事实接受行政处罚后,在还未接受刑事处罚时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希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邓某利用QQ号894818550在QQ群“性本善18(163人)”、“人性本善(146人)”、“天天开心vip群(240人)”、“28公会管(131人)”、“你懂的@资源(196人)”、“你知道的vip(406人)”、“你懂的vip(383人)”、“天天开心vip2(72人)”里发送淫秽色情内容的视频435个。另查明:中营派出所于2016年4月7日出具的抓获经过为:“2016年4月6日我中营派出所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合作作战指挥部督办单(乌公合督字【2016】1186号),根据网侦提供线索,经查,该群群主QQ号337114399和QQ894818550使用人系同一人,邓某,石河子人,在乌市暂住地:新市区阿勒泰路西六巷109号金桥小区9号楼3单元103号,电话:150****5571,我派出所民警刘洪健、潘涛将邓某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其对自己使用手机违法传播淫秽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还清单、被告人邓某的身份信息;鉴定意见:乌公(新)鉴字【2016】01号、0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乌公(网安)勘【2016】03174号电子证物勘验报告;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即时通信软件,分别在8个QQ群(群成员共计1737人)传播淫秽视频435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认为邓某系初犯,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无违法行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邓某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