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与烟台正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烟台正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862号申请人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28号厂房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烟台正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秘波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正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664950.7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正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66495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