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段喜林诉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喜林,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反诉被告)段喜林,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图克镇。委托代理人王林,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基贵,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李春,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丽丽,内蒙古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段喜林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段喜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段喜林、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段喜林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段喜林负担;反诉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健审 判 员 乌宁其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