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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宝章与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第七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宝章,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4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宝章,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显辉(系彭宝章之子),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吕传恒,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吉林省德惠市。负责人:王显彬,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彭宝章因与被申请人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第七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宝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米 于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