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加瑞与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瑞,孙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403号原告:李加瑞,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孙伟,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李加瑞与被告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加瑞为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孙伟驾驶的冀JXX**、冀AXX**挂号货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伟驾驶的冀JXX**、冀AXX**挂号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微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