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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加瑞与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瑞,孙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403号原告:李加瑞,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孙伟,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李加瑞与被告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加瑞为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孙伟驾驶的冀JXX**、冀AXX**挂号货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伟驾驶的冀JXX**、冀AXX**挂号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微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