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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俞世祥与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世祥,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798号原告:俞世祥,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茂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北园西路工会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83083323。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俞世祥诉被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经多次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以致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世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退还原告俞世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