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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2016)陕0112刑初677号罗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67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系吸毒人员。2016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因吸毒在看守所认识了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同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某某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后卫寨的租住屋内,二人一起吸食冰毒后,李某某让被告人罗某某帮忙购买冰毒,罗某某遂电话联系“虎子”(身份不详),并通过微信从李某某处收取了600元毒资,后将该毒资转账给了“虎子”。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带李某某来到其租住房门口的一个废旧麻将机附近,并指示李某某从麻将���上将600元冰毒拿走。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