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安珍、向厚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珍,向厚红,熊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安珍,女,生于1959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向厚红,男,生于1962年8月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熊春梅,女,生于1963年1月27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安珍、向厚红与被执行人熊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春梅暂无履行能力,113925.6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安珍、向厚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