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王思雷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刑初2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思雷,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丰县。2016年7月12日主动到江苏省丰县公安局投案后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夺罪于同月1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思雷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思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思雷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龙凤路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后,趁在柜台办理业务的被害人曹某不备,抢走曹某手上的人民币2530元。2016年7月12日晚6时许,被告人王思雷主动到江苏省丰县公安局宋楼派出所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530元,返还给被害人曹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思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思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思雷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思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个人账户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思雷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思雷先行被羁押的3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思雷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