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永哲与国网山东电力公司济南市历城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哲,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5466号原告:陈永哲,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美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济南市。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庄力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贵(特别授权代理),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告陈永哲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历城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哲及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在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履行强制缔约义务并及时给原告陈永哲供电;2、请求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支付陈永哲两个月的房租共计1万元。2、判令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陈永哲因与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纠纷导致对方中止供电,陈永哲的公司经营及生活深受影响。原告陈永哲于同年8月11日向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后于18日按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要求再次申请用电。但因用电设备投资存在争议,未能明确合同履行地,供电合同至今未能成立。经协商,在2016年9月15日左右,物业已经恢复向陈永哲供电。陈永哲认为自身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在户外构建供电设施,为满足用电要求,现依据供电经营规则和电力法26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辩称,在目前的状况下,原告陈永哲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的上电费用,无法给原告陈永哲供电,原告陈永哲选择性的适用《电力法》第二十六条,只看到了权利没看到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的规定了上电应办理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原告陈永哲不愿承担费用,也就是意味着原告陈永哲不愿承担义务,而只想享受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永哲因与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纠纷,导致用电中断。陈永哲于2016年8月11日、8月16日向国网历城供电公司提出供电申请,内容如下:“供电申请申请人陈永哲,我是考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公司急需用电,现申请供电。用电量10度/天-20度/天申请人:陈永哲申请时间:2016.8.11。”双方关于供电设施的费用负担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供用电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停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双方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在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情况下,原告陈永哲要求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履行强制缔约义务,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原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告陈永哲要求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为其供电,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永哲要求被告国网历城供电公司支付其房租损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永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永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