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传送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滕信兄弟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6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滕信兄弟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传送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滕信兄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万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传送门电��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40249259R。法定代表人:苏淳哲。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千喜,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滕信兄弟技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0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深圳市滕信兄弟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涉案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在上诉人住所地签署,深圳市福田区是实际签署合同的地点��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在履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是对合同履行问题存在争议,而不是对无形资产即技术的权属存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双方���认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故上诉人主张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本案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标的技术内容: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研发“传送门电子商务平台”,并提供该平台软件的安装、调试、培训、维护以及为正常安装和运行软件提供的必要服务;标的技术形式:计算机软件,故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应由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