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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创林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创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3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创林,绰号咙爹,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老城镇。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创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燕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创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吴创林在澄迈县老城镇富豪村委会那统村吴某昌的瓦房内贩卖2包用白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昌,得款人民币200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吴创林及吴某昌在吴某昌瓦房准备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吴创林处扣押到人民币555元、用塑料薄膜包装的白色块状物13包及手机1部;从吴某昌处扣押到白色块状物若干。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吴创林处扣押到的13包白色块状物共净重1.43克,检出海洛因成份;从吴某昌处扣押到的少许白色块状物共净重0.19克,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创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昌的证言;扣押物品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专用票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创林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1.62克,危害社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吴创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创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二、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55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慧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玉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