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甲亮与邹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亮,邹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甲亮,男。被执行人邹永明,男。申请执行人王甲亮与被执行人邹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邹永明归还王甲亮借款16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邹永明负担。因邹永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王甲亮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61750元,本案执行费用2327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龙景花苑四区12幢XXX室房产,本案已查封,但该房产系拆迁安置房,安置户表中人员较多,本案暂不宜处置(本案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7月12日,请申请人于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如逾期,相应责任自担)。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嵇建平审判员 孙榕宁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