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来小明、来全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小明,来全法,杨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9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来小明,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来全法,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杨荷珍,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来小明与被告来全法、杨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杭滨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来小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人民币157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1000090元(从2013年5月1日暂算至2016年10月26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30元,执行费人民币25172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6148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9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