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光宇与田国琼,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宇,田国琼,李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639号原告刘光宇,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娟,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婷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国琼,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鹤峰县。被告李玲玲,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4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田国琼、李玲玲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2、被告田国琼、李玲玲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田国琼、李玲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田国琼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国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日向原告刘光宇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玲玲对被告田国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玲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范围内向被告田国琼追偿。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2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朱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焕湖书 记 员 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