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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唐金金与李开华、塘宿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金,李开华,塘宿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3365号原告:唐金金,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芳,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开华,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塘宿容,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唐金金与被告李开华、塘宿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金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芳、被告李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塘宿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金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开华、塘宿容共同偿还唐金金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1.5分计,其中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算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为25200元、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算至2015年12月9日止的利息为21300元、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农历2014年1月20日,李开华向唐金金借款36万元,月利息按2分计。农历2015年1月20日,李开华向唐金金续借该笔借款,约定月利息按1.5分计,另欠利息7万元,李开华出具一份借条为凭。后李开华于农历2015年6月15日归还拖欠的利息7万元和本金3万元,于2015年12月9日归还本金3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还。唐金金多次催讨,李开华以种种理由拖延。李开华与塘宿容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塘宿容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李开华辩称,借款本金尚欠30万元,约定一年按10个月算,月利率应为1.25%,请求依法判决。塘宿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开华与塘宿容于2009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3月10日即农历正月二十,李开华与唐金金结算后,出具给唐金金《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唐金金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正(360000元),月利息1.5分十月。另欠利息柒万元正(无息)。”《借条》下方备注“2014年欠条作废”。2015年7月30日,李开华偿还唐金金拖欠的利息7万元及本金3万元。2015年12月9日,李开华偿还唐金金本金3万元。因李开华未能继续还款,唐金金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唐金金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借条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开华向唐金金借款30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唐金金持有的《借条》为据,对此李开华亦予以承认,故唐金金请求李开华偿还,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开华辩解月利率应按1.25%计,因《借条》中约定月利息1.5分十月,唐金金对此作出解释即一年按十个月计息,折算月利率为1.25%,故对李开华的该辩解,本院予以支持。唐金金主张李开华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12月9日各偿还本金3万元,诉请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同年7月30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同年12月9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因李开华对还款时间及还款性质均无异议,故唐金金的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系发生在李开华与塘宿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故上述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塘宿容应当与李开华共同偿还该债务。塘宿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开华、塘宿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金金借款30万元及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计至同年7月30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至同年12月9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计3511.5元,由李开华、塘宿容负担3383元,唐金金负担128.5元。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可意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