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4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大伟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481号罪犯姜大伟,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满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德中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姜大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姜大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大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姜大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大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